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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迟华与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迟华;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芝执字第337-5号 申请执行人迟华,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中路外运大厦1301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30号案件尚未办理退还的案件受理费60万元。 二、继续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小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