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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