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