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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从2014年9月开始,在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园的摊位内复制、贩卖淫秽视频共1500多部,非法获得1000多元。同年9月18日以40元价格复制、贩卖淫秽视频26部给黄某某,当晚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保存淫秽视频的电脑、移动硬盘和目录表等物品。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鉴定:上述扣押的移动硬盘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从2014年9月开始,在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园的摊位内复制、贩卖淫秽视频共1500多部,非法获得1000多元。同年9月18日以40元价格复制、贩卖淫秽视频26部给黄某某,当晚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保存淫秽视频的电脑、移动硬盘和目录表等物品。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鉴定:上述扣押的移动硬盘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附制作说明、光盘1张。2、证人黄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扣押清单、物品照片,移送清单。4、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环卫费收据,户籍证明。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二、对已扣押保存淫秽视频的电脑、移动硬盘和目录表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天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