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乔道兵与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道兵,刘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乔道兵,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金树,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工头,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道兵与被告刘金树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乔道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道兵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乔道兵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