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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乔道兵与刘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道兵,刘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乔道兵,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金树,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工头,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道兵与被告刘金树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乔道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道兵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乔道兵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