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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与双鸭山市���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镇友谊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陆修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学海,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永贵,双鸭山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岭东区长山井。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与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岭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岭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260,0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执行款专户存入265,000.00元,其中含执行申请费5,000.00元,现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台山织网滤布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长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2)岭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涛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洪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