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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1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方国新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新,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1034-2号原告:方国新。委托代理人:王君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连重阳,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西五巷148号万城华府1栋1单元201室。负责人:陈忠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峰,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方国新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九十天内无法结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