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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程某。被告:郭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107050316,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溪富强街120弄2号。本院在审理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汪德汪审 判 员  施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赛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