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程某。被告:郭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107050316,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溪富强街120弄2号。本院在审理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汪德汪审 判 员 施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赛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