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洪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4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王柏娟,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洪波抚养费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洪波已全部履行申请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