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汉)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辛怀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华,辛怀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汉)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赵秀华,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汉沽管理区。被告辛怀生,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汉沽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华与被告辛怀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怀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华撤回对被告辛怀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伯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