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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刚与熊小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熊小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马刚,男,回族,1978年4月8日出生,新疆吉木萨尔县人,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向纪全、向南秋石,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小平,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四川营山县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刚与被告熊小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73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若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