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刚与熊小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熊小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马刚,男,回族,1978年4月8日出生,新疆吉木萨尔县人,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向纪全、向南秋石,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小平,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四川营山县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刚与被告熊小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73元,由原告马刚负担。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若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