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与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大鹏,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号。法定代表人赵义德,院长。委托代理人郑东彪,男,1979年2月2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科员。委托代理人孟庆荣,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平谷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郭×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5月,我因静脉曲张在平谷中医院处进行微创手术,为此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2000元。出院后,我因腹部疼痛到被告处复诊,平谷中医院告知我因伤口尚未愈合,需静养即可恢复。虽经长时间休养,疼痛感不但未减轻,反而加重,故我再次到平谷中医院处复诊,并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以下简称平谷区医院)就诊,经查为静脉曲张仍旧存在,手术位置的腹腔内出现一个肉瘤。经协商,平谷中医院聘请专家于2013年3月为我进行手术,切除腹腔内的肉瘤,我为此支付医疗费4600元。术后经检查确定,肉瘤系平谷中医院前次行静脉曲张微创手术时遗留线头导致,平谷中医院对此予以认可。因平谷中医院的过错导致我腹部疼痛至今,且不能久坐,无法继续从事出租司机工作,以致我提前和出租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交纳的1万元押金被扣减。因就赔偿问题未能与平谷中医院协商解决,故起诉要求平谷中医院赔偿我住院费用16600元、其他医院就诊费10000元、误工费50000元、营养及护理费6000元、与出租汽车公司解约的违约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92600元。诉讼费由平谷中医院负担。平谷中医院在原审法院辩称:郭×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误工费按照相关证明确定赔偿标准;营养费及护理费应根据住院期间我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郭×主张的其与出租汽车公司解约的违约损失于法无据;郭×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具体数额应根据郭×的伤情、鉴定结论、年龄及身体状况综合确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原系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12年4月11日,郭×因阳痿1年、阴囊潮湿、尿道阴茎头瘙痒3月入住平谷中医院微创科进行治疗,病情经诊断为:左侧精索静脉曲张;细菌前列腺炎;包皮过长;包皮龟头炎;阳痿;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同月13日,平谷中医院通过彩超查体,确定郭×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同月16日,平谷中医院为郭×在全麻下行腹腔镜双侧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后于同月23日为郭×在局麻下行包皮环切术。同年4月26日,郭×出院,其间支付医疗费共计11988.42元。郭×此次住院期间由其妻陈×(56岁,务农)进行护理。出院后,郭×因伤口疼痛,遂于2012年10月16日到平谷中医院处复诊,病情经诊断为:前列腺增大伴钙化;右下腹切口下混合回声;瘢痕?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同年11月12日,郭×到平谷区医院门诊就诊,病情经诊断为:双侧精索静脉曲张(轻度)。2013年3月7日,郭×因发现右侧腹壁肿物10月再次入住平谷中医院外科进行治疗,病情经中医诊断为:肉瘤;瘀血阻络证,西医诊断为:右侧腹壁肿物;双侧精索静脉曲张术后;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足;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入院次日,平谷中医院为郭×行右腹壁肿物切除术。同月13日,平谷中医院作出病理检查报告,其中记载:肉眼检查:缝线处可见灰黄结节一枚;病理诊断:(右腹壁)纤维脂肪组织中可见急慢性炎细胞浸润及肉芽肿形成。同年3月14日,郭×出院,其间支付医疗费1782.01元(已扣除医疗保险)。郭×此次住院期间由其子女进行护理。平谷中医院先后两次为郭×出具的出院医嘱均为休息3天后门诊复查。此后,郭×以平谷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平谷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郭×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5月30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平谷中医院在对郭×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与其两次手术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郭×目前右下腹壁疼痛无法客观评定。平谷中医院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郭×提交了门急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诊断报告、承包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结算单、门诊收费收据、村委会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平谷中医院提交了住院病历及医疗费证明。经双方质证辩论,平谷中医院对郭×提交的门诊收费收据中用于治疗眼疾和原发疾病的费用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平谷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载明:对无明显症状者或症状较轻者,并有正常生育功能者,精索静脉曲张可不予治疗或行保守治疗;本例医方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谨,术前与患方沟通不充分,视为过错。为此,平谷中医院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郭×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其提交的票据金额计算,对其中已由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予以扣除。因郭×提交的门诊收费收据中均系用于治疗眼疾和原发疾病的费用,且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病症与平谷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对郭×主张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支持。郭×主张的误工费数额偏高,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根据郭×的职业性质及特点,结合郭×的伤情,确定郭×的误工天数及日误工费数额。对于营养费和护理费,法院根据郭×实际住院天数,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及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计算,对郭×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因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出租汽车公司解除合同与此次医疗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对郭×主张的风险抵押金即违约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郭×对此可另行解决。平谷中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对郭×精神确实造成一定痛苦,故应给予郭×适当的精神抚慰,但郭×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法院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平谷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四万九千九百六十元。二、驳回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郭×不服,上诉至本院称:1、一审法院判决我自行承担损失的20%错误,平谷中医院应该承担100%的过错赔偿责任。2、我从第一次就诊出院后疼痛就没有停止过,长期休养在家,第一次手术至第二次手术就长达一年之久,但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天数和数额太少了。而且假条应该平谷中医院给我开,我多次让他们开,但对方怕我起诉他多要求赔偿就故意不开具,导致我无法提供。3、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护理费的数额都偏少。4、因为就诊导致我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平谷中医院同意原判。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郭×一方不申请对误工时间、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门急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诊断报告、承包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结算单、门诊收费收据、村委会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结论明确本例医疗手术指征掌握不严谨,术前与患者沟通不充分,视为过错,且确认医方腹腔镜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手术术式及操作不违反诊疗常规,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平谷中医院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经释明,郭×一方不申请就误工时间、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对相关赔偿项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有关伤残等级赔偿金等其他损失,郭×一方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鉴定费8000元,由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元,由郭×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莉审 判 员 王 成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惠书 记 员 石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