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大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大财,农民。2005年9月23日因盗窃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因聚众斗殴、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押回磐安县看守所,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财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妮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大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大财窜至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用捡来的石头将白云山村78号被害人潜香娟家地下室的北墙窗户玻璃砸开,打开窗户后爬窗户进入到潜香娟家,沿楼梯上到二楼后,在二楼北侧卧室内盗走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块金币、一块银币等物品及100余元钱。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8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大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大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潜香娟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磐价认(2014)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押回审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大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大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大财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大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大财退赔被害人潜香娟人民币78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