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旭博与西安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博,西安康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585号原告张旭博,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柱,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康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领先心城1幢1单元16层11606号。注册号610100100009919。法定代表人刘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腾,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君平,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博与被告西安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博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75元,下余1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