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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邵珍平与李兆池、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珍平,李兆池,王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邵珍平。被告李兆池。被告王玉芹。原告邵珍平诉被告李兆池、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珍平对被告李兆池、王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邵珍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