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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科与被执行人向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科,向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科,男。被执行人向廷南,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廷南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向廷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存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19325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