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江苏诉被告王旭、黄革、胡超、卢森、李开清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江,王旭,胡超,黄革,卢森,李开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58号原告周明江。委托代理人曾斌,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在奎。被告王旭。被告胡超。被告黄革。被告卢森。被告李开清。原告周明江与被告王旭、胡超、黄革、卢森和李开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对赔偿金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周明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明江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周明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秋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