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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王某乙,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冠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农民,住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男,农民,住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农民,住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男,农民,住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乙、苏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乙、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经预谋,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山东省冠县范寨乡忠信老年公寓门岗值班期间,将老年公寓内的联邦椅、床、被子等物品偷走。被告人苏某明知孙某等人盗窃,仍然帮忙往车上装东西。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1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苏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乙、苏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王某甲、王某乙、苏某犯盗窃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纪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震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