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晓玲与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玲,尹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013号原告刘晓玲。被告尹小红。原告刘晓玲与被告尹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小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玲诉称,被告尹小红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应按月支付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自己周转困难,已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尹小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尹小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晓玲与被告尹小红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10日,被告尹小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晓玲借款4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尹小红现金40000元。借款后,被告尹小红未支付过任何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尹小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晓玲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小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晓玲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尹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谨  镳人民陪审员 陈  华  灯人民陪审员 陈  天  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