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曾用名:刘奎),无职业。199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刘伟在本市江岸区金桥大道老年大学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上公交车投票之际,将其随身携带包内的1部苹果5S手机16G和现金人民币900元盗走,后欲乘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2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检查笔录;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刘伟的供述及同步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