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姜永民与郑国明、王亚东、曹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民,郑国明,王亚东,曹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姜永民,男,1948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被告郑国明,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王亚东,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曹永文,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在原告姜永民诉被告郑国明、王亚东、曹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