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姜永民与郑国明、王亚东、曹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民,郑国明,王亚东,曹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姜永民,男,1948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被告郑国明,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王亚东,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告曹永文,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在原告姜永民诉被告郑国明、王亚东、曹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