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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