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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谭远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远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86号罪犯谭远鹏,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汉族,现在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远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2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三刑执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远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0.8分。本次减刑缴纳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远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远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