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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与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马×,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巩×,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