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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二环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011-3。法定代表人何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男,汉族,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龚仪平,男,汉族,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沿塘居委第三居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李晓林,该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查明,2013年4月25日,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林权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用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联兴村1社评估价值700万元的751.90亩林地向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4日止。同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分6次将借款300万元打入李晓林账户内。借款到期后,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续当协议书》约定,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续当6个月,续当至2014年3月24日止。续当期限届满后,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遂申请来院。审查中,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同一诉讼主体或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本院认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事项不明确,且未提供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同一诉讼主体或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本院不能审查确认本案担保物权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驳回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