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新新、高四清与被告牛会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元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新,高四清,牛会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元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郭新新,男,无业。原告高四清,男。被告牛会宁,男,无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元氏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新、高四清与被告牛会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元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被告牛会宁所有的冀A**、冀AX挂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被告牛会宁所有的冀A**、冀AX挂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