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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执行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坚与严秋平、王世云、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秋平,王世云,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行字第226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严秋平,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被执行人王世云,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被执行人陈秀华,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谢坑。原告林坚与被告严秋平、王世云、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盖山法庭于2014年12月2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秋平、王世云、陈秀华银行存款人民币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陈伏发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