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潍坊工业园启明发展有限公司与荷泽爱舍家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潍坊工业园启明发展有限公司,荷泽爱舍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鄄城县潍坊工业园启明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荷泽爱舍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潍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荷泽爱舍家纺有限公司位于鄄城县城潍坊工业园内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鄄国用(2009)第0357号和房屋(房产证号为12××63和10976)。二、上述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2015年1月22日-2016年1月23日止).需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