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圣海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锦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圣海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锦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山保字第1号 申请人深圳市圣海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深圳市圣海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担保人吴xx已将xx元存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保全保证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圣海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深圳市圣海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俊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