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瑜宁、王玉珍与南京玄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瑜宁,王玉珍,南京玄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瑜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玄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声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鲍瑜宁、王玉珍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玄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瑜宁、王玉珍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中鲍瑜宁、王玉珍提供了房屋照片和城建档案馆提供的讼涉房屋负一层竣工平面图,以证明讼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且苏宁置业对该组证据也不持异议。但本案一、二审对穿过讼涉房屋的管道是否符合竣工平面图中的设计这一重要事实没有予以认定。(二)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公共管道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本案一、二审对穿过讼涉房屋的管道是否属于公共管道、讼涉房屋的负一层是否属于“住宅套内”、讼涉房屋是否严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这些事实也没有予以认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鲍瑜宁、王玉珍是按照住宅的价格购买的讼涉房屋,苏宁置业提交的南京市商品房住房申报价格表也证明了讼涉房屋是按照住宅的价格进行出售的。这些材料足以证明鲍瑜宁、王玉珍购买的讼涉房屋中的负一层也应当属于住宅范畴。且苏宁置业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于苏宁置业提出的负一层系储藏室的合同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其的认定。(四)本案一、二审认定鲍瑜宁、王玉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讼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并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系对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五)苏宁置业交付的房屋不能因为满足了讼涉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就视为已经实际交付,还应当满足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交付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即“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苏宁置业交付的房屋显然没有符合上述质量标准,故不应当视为完成交付义务。苏宁置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民事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鲍瑜宁、王玉珍与苏宁置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苏宁置业已经取得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相关文件,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通知鲍瑜宁、王玉珍交付房屋,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鲍瑜宁、王玉珍拒绝接受房屋,应当举证证明苏宁置业交付的房屋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行业标准的情形。鲍瑜宁、王玉珍提供的讼涉房屋负一层竣工平面图,是苏宁置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材料,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或附件,也并非国家强制性建筑或设计标准,即使建成后的房屋构造与竣工平面图有不相吻合的地方,也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应作为鲍瑜宁、王玉珍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对于鲍瑜宁、王玉珍提出的讼争房屋负一层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这一国家标准的主张,该标准的适用对象为住宅,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在该房屋负一层平面图中明确注明为“储藏”。且根据合同价款进行判断,讼争房屋所在单元楼其他楼层的房屋销售单价为14000元/平方米以上,而讼争房屋的销售单价为10229.89元/平方米,可以进一步印证讼争房屋负一层为储藏性质,否则无法解释该房屋与同一单元楼其他房屋销售单价间的巨大价差。讼争房屋负一层系储藏性质,显然不能适用《住宅设计规范》关于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共管道从负一层穿过也不影响其作为储藏的使用功能,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综上,鲍瑜宁、王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瑜宁、王玉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