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杨柳红、黄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杨柳红,黄震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莫美智,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国志,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寨沙支行信贷员,特别授权。被告杨柳红,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鹿寨县。被告黄震武,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关于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柳红、黄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以二被告杨柳红、黄振武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杨柳红、黄振武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韦柳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