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满族,大专文化,职工,现住北镇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谢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金某某的父亲金某某甲于2010年1月15日去世后,其家属因对丧葬费的数额有异议而一直未领取。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12月13日,以是金宝良亲属的名义,从北镇市廖屯镇人民政府骗领出金某某甲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9550元,用于其个人支出。2013年9月,被害人金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去北镇市廖屯镇政府领取丧葬费时,得知丧葬费已被被告人王某领走。并经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14年4月1日报案。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将其骗领的丧葬费返还至北镇市廖屯镇人民政府。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北镇市公安局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北镇市廖屯镇财政所收据及证明,证实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范某某、赵某某、苏某某证言,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认罪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将诈骗赃款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德昌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人民陪审员 苗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