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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德海与唐金来、应子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海,唐金来,应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海,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园林路××号。被执行人:唐金来,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办事处××社区××组××号。被执行人:应子香,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址同××。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金来、应子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金来名下有一辆牌照为“皖M-MMW6**”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金来名下的牌照为“皖M-MMW6**”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