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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革红与王龙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革红,王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85号申请人杨革红,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龙飞,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革红与被执行人王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革红依据我院(2014)平民初字第580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龙飞赔偿共计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龙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革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龙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革红发现被执行人王龙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龙飞应给损失十七万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代理审判员  文圆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