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红妹与杨和木、卢白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妹,杨和木,卢白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冯红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和木,男,汉族。被告卢白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妹诉被告杨和木、卢白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和木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和木在深圳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现居住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杨和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和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