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孟金明与李志明、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6号申请人孟金明。被执行人李志明。被执行人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孟金明申请执行李志明、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渑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案件审理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渑池利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铝矿业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的货款295万元冻结,现该款已经执行完毕,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