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诸启与陈名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启,陈名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0号原告诸启。委托代理人诸荣华(系原告诸启之父)。被告陈名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启与被告陈名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启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诸启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