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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终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汉臣与商国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汉臣,商国学,张成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汉臣,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国学,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段佩芬,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成林,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启蒙,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系张成林儿子。上诉人孙汉臣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孙汉臣的委托代理人于鹏飞、被上诉人商国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佩芬、原审第三人张成林的委托代理人张启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    凡    林审判员 张国利代理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