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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01号原告索某某,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申某某,女,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索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