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01号原告索某某,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申某某,女,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索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