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志亚、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石家寿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志亚,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石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被执行人李志亚,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石家寿,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州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志亚、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石家寿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志亚、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石家寿的银行存款808600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