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某与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某,冉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41号原告朱某甲,男,200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体育路。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体育路,系原告朱某甲父亲。原告朱某某,身份信息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蒲云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冉某某,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朱某某与被告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朱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以寻找被告冉某某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朱某某、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