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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明志特种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明志特种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明志特种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10-040202号。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38号广银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张伟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宜昌明志特种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8934.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宋秀荣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