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87号原告:张德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昭,该公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华与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原告李方生与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