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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市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瑞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李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瑞峰,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瑞峰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瑞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