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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中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智冬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中,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庞 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