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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商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明玲与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刘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玲,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刘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3号原告张明玲。被告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法定代表人刘慎强,经理。被告刘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玲诉被告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刘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670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登记在枣庄常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D800**重型厢式货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州润隆运输有限公司、刘跃银行账户存款1670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