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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汤丽芳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丽芳,边志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丽芳,女,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干部,住右玉县新城镇长虹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志存,男,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干部,住右玉县新城镇南移民村。上诉人汤丽芳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海南居住疗养一年以上,故应将该案移送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丽芳上诉称在海南省海口市疗养治病一年以上,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属民诉法认定的经常居住地,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熙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