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龚振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恒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龚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兴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龚振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龚振平,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奔腾机电有限公司、龚振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配置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