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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瑞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瑞居,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4)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瑞居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瑞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瑞居酒后行至本区西柯镇潘涂村松兴隆公寓楼下,见被害人符某(2007年出生)拿着钱,遂上前拽住符某的手臂,抢走其拿在手上的现金人民币6元。之后,被告人林瑞居买了啤酒边走边喝,路过潘涂村丁字街“蓝贝坊”婴妇用品店门口时,见被害人唐某、蔡某、王某、刘某(均系2005年出生)在该处聊天,上前问四人是否外地人,得知均是外地人后,即用手拍打四人的后脑勺,并用脚踢唐某、蔡某的脸部,要求四人拿出身上的钱款,后唐某、王某被迫拿出现金人民币2.5元给被告人林瑞居。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林瑞居,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书证;被害人符某、唐某、蔡某、王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林瑞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林瑞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瑞居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瑞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瑞居酒后行至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松兴隆公寓楼下,见被害人符某(2007年出生)拿着钱在该处行走,遂上前拽住符某的手臂,抢走其拿在手上的现金人民币6元。之后,被告人林瑞居在路边小商店买了一瓶啤酒边走边喝,路过潘涂村丁字街“蓝贝坊”婴妇用品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唐某、蔡某、王某、刘某(均系2005年出生)在该处聊天,遂上前问四人是否外地人,得知他们是外地人后,即用手拍打四人的后脑勺,用脚踢唐某、蔡某的脸部,要求四人拿出身上的钱款,后唐某、王某被迫分别拿出现金人民币0.5元及2元给被告人林瑞居。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林瑞居在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瑞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符某、唐某、蔡某、王某、刘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诉讼文书;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林瑞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瑞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款人民币8.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瑞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抢劫未成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瑞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瑞居退赔被害人符**人民币6元、唐**人民币0.5元、王**人民币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弯人民陪审员  陈碧慧人民陪审员  吕子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春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