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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孙某某、袁某某不履行行政合同及赔偿违约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孙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号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蒋彬。被告:孙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系被告孙某某之妻。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孙某某、袁某某不履行行政合同及赔偿违约金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 正审判员 罗建设审判员 王秀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富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