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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廖禄坤申请执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禄坤,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廖禄坤,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李平,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本院在执行廖禄坤申请执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8)夹江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17980元、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平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17980元、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廖禄坤只要求李平给付11万元,余款自愿放弃。二、李平在2015年1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廖禄坤给付2500元,余款李平在每月月底前给付廖禄坤500元,直到支付满107500元止。第一次支付的时间为2015年1月,支付方式为:李平将执行款汇入夹江县法院的执行款往来账户(户名:夹江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账号:22379101040000399)后由夹江县人民法院转交廖禄坤。2015年1月13日,本院从李平汇入执行款往来账户中划转2500元支付给廖禄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8)夹江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